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1-04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是指咨询服务机构(个人)运用专业知识向拟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布局图制作、梳理设备设施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图绘制、编写制度文件、编制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现场核查迎检资料、编制整改材料等许可相关事项资料),协助出具、完善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业务所需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咨询服务机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的机构(个人)应当回避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机构(个人)需具备相关业务能力。
第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解读市场监督行政许可要求;
(二)伙同委托人弄虚作假,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帮助委托方取得行政许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填报委托咨询服务的机构(含机构内具体咨询服务人员)、个人的名称(姓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等信息;没有委托咨询服务的,填报申请行政许可的企业内部具体咨询服务人员。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信息归集和名录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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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事项清单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
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等)
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7.计量标准考核
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9.法定计量机构授权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信息采集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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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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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具体咨询服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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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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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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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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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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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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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项目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计量标准考核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法定计量机构授权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注:信息采集时,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501/61bfde7de4b24067ad53ec896b8cf6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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