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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1-04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活动是指咨询服务机构(个人)运用专业知识向拟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布局图制作、梳理设备设施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图绘制、编写制度文件、编制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现场核查迎检资料、编制整改材料等许可相关事项资料),协助出具、完善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业务所需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咨询服务机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的机构(个人)应当回避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机构(个人)需具备相关业务能力。

      第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解读市场监督行政许可要求;

      (二)伙同委托人弄虚作假,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帮助委托方取得行政许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填报委托咨询服务的机构(含机构内具体咨询服务人员)、个人的名称(姓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等信息;没有委托咨询服务的,填报申请行政许可的企业内部具体咨询服务人员。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信息归集和名录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事项清单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

      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等)

      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7.计量标准考核

      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9.法定计量机构授权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信息采集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

       

      机构内具体咨询服务人员姓名

       

      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机构住所

       

      个人姓名

       

      个人联系方式

       

      个人身份证号

       

      咨询服务项目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计量标准考核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法定计量机构授权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注:信息采集时,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501/61bfde7de4b24067ad53ec896b8cf6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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