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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8-25

      2021年第179号

      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阿贵蛋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的佛山市南海区阿贵蛋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蛋”(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382650275,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佛山市南海区阿贵蛋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佛山市南海区阿贵蛋品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通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不处字〔2021〕59号)。

      二、佛山市南海区麦青钢蔬菜档经营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的佛山市南海区麦青钢蔬菜档经营的“豆角”(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382650280,购进日期:2021年4月21日)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佛山市南海区麦青钢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佛山市南海区麦青钢蔬菜档作免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通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不处字〔202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信息

    抽样编号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购进日期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分类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检验机构

    备注

    PJ21000000382650275

    1

    /

    /

    佛山市南海区阿贵蛋品经营部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内东一区A082号铺

    鸡蛋

    /

    /

    2021-04-17

    氟苯尼考║

    65.0μg/kg║

    不得检出

    食用农产品

    总局/评价性抽检

    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PJ21000000382650280

    2

    /

    /

    佛山市南海区麦青钢蔬菜档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佛山市大沥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内编号为:蔬菜场固定铺040号(住所申报)

    豆角

    /

    /

    2021-04-21

    克百威║0.27mg/kg║

    ≤0.02mg/kg

    食用农产品

    总局/评价性抽检

    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490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