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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责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时间:2021-10-30

     香港安好投资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香港国际商会联合体吉林市代表处、日本正道产业株式会社长春代表处、伊朗达尔岩阿尔万德钻井液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驻在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规定。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接受调查和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本厅将依据上述规定对你单位吊销登记证。

      因在登记的驻在场所未查找到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且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0月27日

      联系人:沈云志  李直耕    联系电话:0431-84338821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088号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gsgg/202110/t20211027_8261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