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12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卫提主字〔2022〕第24号
周树彬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新冠感染者隐私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机制,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共同推动涉疫情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落地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通过不断提高流调工作者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加强信息流转各关口管理,强化流调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新冠感染者人文关怀和关爱帮助等措施,切实保护调查对象和新冠感染者的个人隐私,促进治愈患者全面康复。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役中,流行病学调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委将调查对象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各级各类流调培训的必修内容。多次开展全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视频培训会,邀请中国疾控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河北省疾控中心专家就规范开展流调、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提升沟通交流技巧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培训。二是开展实战演练。通过开展新冠疫情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消杀实战演练,检验了我省新冠肺炎防控队伍的综合指挥、组织协调、现场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了新冠肺炎疫情基层流调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管控、处置能力。三是强化工作机制。加强涉疫信息汇总、流转、上报和公布等各环节管理,明确涉疫信息流转机制,强调工作纪律,严谨信息外泄。在公布患者活动轨迹等工作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进行“脱敏处理”。四是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制发《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心理援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和措施,指导各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科学有序开展治愈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提高受助者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切实减少疫情相关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心理援助热线建设,省级心理援助热线实现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2021年共接听1.6万人次,其中疫情相关约占50%,对缓解公众焦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省委网信办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指示要求,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网信办工作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计划按步骤统筹推进我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一是强化政策支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网络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中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建立全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不断夯实各地区、各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确保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及时发现、有效处置。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自疫情爆发以来,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办等单位开展多项行动,加强涉疫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过舆情监看发现、受理投诉举报、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系统建设、开展专项检查和安全评估、突发状况及时处置等工作,稳步推进涉疫情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省公安厅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切实形成打击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合力,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强化工作考核。多次召开会议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将打击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纳入省委目标绩效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直接考核各地党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并且在所有项目中权重均为最高,引导各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主动发力、顺势而为,将重视和支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二是优化作战模式。通过推进合成打击,进一步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全省共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590余名;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9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万余名,同比分别上升38.2%和136%。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防范工作,积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煤体开展宣传;结合侦破的案件,深刻揭露犯罪手法,不断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各地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强化工作人员流调信息保密意识,提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能力。全力推进打击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深入开展,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5日
领导签发:江建明
联系人及电话:张烁琳,0311-6616546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
上一篇: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71号提案的答复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jyta/388330.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