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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31

      (卫办秘[2016]336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内部、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保密办(设在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人任保密办主任,负责保密工作管理。

      第四条 委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组织、实施,其他委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责。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保密工作负责。各处室、单位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六条 根据《关于发布安徽省具有法定定密权机关名录的通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

      卫生计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按照《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确定。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对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提出具体的定密意见,并按程序确定秘密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包括:委办公室(机要室、档案室、秘书室、信访室)、人事处、规信处、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指导处、家庭处、国合处及委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涉密程度和接触、使用、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由委保密办负责对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各处室、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借用、聘用编外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章 密件管理

      第十三条 委和直属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保留的涉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移交;各处室、各单位密级文件,由专兼职保密员负责保管,所有密级文件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定期清理,按规定清退。

      第十四条 密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或委领导确定的范围传阅。

      第十五条 密级文件要在办公室内阅办,阅办过的文件,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将密件带回家阅办,更不得携带密件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向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出差、开会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的,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带出的密件应严格保管,返回后应及时办理交销手续。

      第十七条 发至各处室、各单位的密级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清退。严禁个人私自留存、复印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密级文件只能在委文印室或各单位涉密机上录入和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复印、摘抄或留用,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报委领导批准后,保留原有密级标志,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密级文件实行登记制。制发文件中产生的废纸、清样、版样应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严格密码电报阅办,参照密级文件管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简报的管理,严禁将涉密信息公开发布。各单位网站有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管理。委宣传处负责把握对外宣传口径,防止负面报道和不宜公开的敏感内容出现在媒体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事前审查、一事一审、全面审查机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涉密的政务信息。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等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建立健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帐,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粘贴密级标识,明确责任人、设备编号。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并加装电磁屏蔽或干扰设备,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身份鉴别、访问授权、违规外联监控等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模块和外围设备。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进行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其组成设备严禁在非涉密系统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利用涉密计算机系统打印出的文件必须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的保密要求加以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六条 非涉密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和具有存储功能的数码产品(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游戏机、MP3、MP4媒体播放器等)不准在涉密系统上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严禁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办理涉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不得利用普通电话、传真机、手机传输国家秘密信息、文件资料等。

      第七章会议保密

      第二十九条主办涉密会议或活动的处室、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保密措施。重要涉密会议或活动应制定保密方案报委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八章 外事保密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委国合处、援外办,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在外事活动中,不准携带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委主要领导及省国家保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保密审查由委国合处负责并报委保密办备案;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保密审查由委人事处负责并报委保密办备案。

      第九章 保密奖惩

      第三十五条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委保密办及各处室、各单位保密责任人依法对本委、本处室、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定》对机关处室进行考核,并列为年终机关干部效能考核内容和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发现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后,授权委保密办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评估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泄密责任。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ztzl/bmfzxcjy/1011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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