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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6-07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培训的劳动者上岗作业,一律先离岗、培训后再上岗。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职业健康培训机构联系信息.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三、培训考核要求

      (一)方式:参加本市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有能力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采用网络与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三)考试: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网络或纸质,一次性考试或积分式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考试合格。

      (四)培训合格证书:网络形式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培训机构培训专用章,可查询、可下载。

      (五)证书有效期:不间断累计5年。

      (六)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七)换发证书:证书到期后,参加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换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监督执法检查:监管人员察看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当年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

      (九)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自费(属地政府补贴的除外)。

      (十)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四、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1.对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要求;

      3.对供应商要求;

      4.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1.申报目的;

      2.申报方法;

      3.申报内容;

      4.申报要求。

      (四)职业病危害识别: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2.职业病相关知识。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1.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的检测方法;

      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性有毒物质检测方法。

      (六)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知识。

      (七)粉尘危害与防控:

      1.粉尘对健康的影响;

      2.尘肺病患者伤残鉴定与安置;

      3.粉尘危害的主要防控措施。

      (八)化学毒物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常见化学毒物;

      2.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学物;

      3.高分子化合物;

      4.化学毒物的防控措施。

      (九)噪声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噪声对人体的影响;

      2.噪声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振动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振动的分类及对人体的危害;

      2.振动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一)高温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高温作业引起的疾病;

      2.中暑的现场处理;

      3.高温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二)非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射频辐射危害与防控;

      2.红外辐射危害与防控;

      3.紫外辐射危害与防控;

      4.激光危害与防控。

      (十三)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电离辐射的分类;

      2.电离辐射的危害;

      3.电离辐射的防控。

      (十四)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2.重金属冶炼和加工过程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3.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4.家具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5.医药、电子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6.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十五)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

      1.职业中毒的特点与原因;

      2.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应急救援;

      3.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十六)个人防护用品:

      1.防尘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2.呼吸道防毒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3.防噪声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4.防护眼镜的种类和选用;

      5.皮肤防毒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6.其他防护用品的选用。

      (十七)职业病危害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辖区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二、培训目的

      使培训对象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本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操作知识,了解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掌握本岗位防护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培训考核要求

      (一)方式:参加本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或有培训能力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采用网络或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三)考试:参加机构组织的考试,网络或纸质,一次性考试或积分式考试。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考试要记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考试合格。

      (四)培训合格证书:网络形式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培训机构培训专用章,可查询、可下载;企业组织的培训,无培训内容、无考试记录,不予认可。

      (五)证书有效期:不间断累计5年。

      (六)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也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要有记录。

      (七)换发证书:证书到期后,参加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换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监督执法检查:监管人员察看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当年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或察看用人单位培训记录,是否当年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

      (九)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自费(属地政府补贴的除外)。

      (十)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四、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操作规程:

      1.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要求;

      3.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

      (三)职业病危害识别: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2.职业病相关知识。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警示标识。

      (五)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知识。

      (六)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七)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1.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2.重金属冶炼和加工过程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3.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4.家具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5.医药、电子行业职业病危害与防控。

      (八)个人防护用品:

      1.防尘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2.呼吸道防毒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3.防噪声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4.防护眼镜的种类和选用;

      5.皮肤防毒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6.其他防护用品的选用。

      (九)职业病危害案例分析。


    原文链接: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zxgk/202206/t20220607_273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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