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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馆里的菜坏了 消保委帮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时间:2022-09-03

      【案情】

      

      2022年8月6日,李先生到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的一海鲜店吃饭,当李先生吃到海螺的时候,一股臭气夹带着泥沙溢满了嘴巴,一下子恶心反胃引起呕吐,于是李先生叫来商家要求处理,商家提出免除海螺的金额68元,李先生觉得不合理,对这家饭馆的菜表示怀疑,觉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向柯桥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处理】

      

      接诉后,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联系了涉事双方,了解相关事实情况。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沟通协调,商家同意赔偿200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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