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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免责,附赠商品也须符合国家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时间:2022-09-08

      日前,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她使用了某化妆品店提供的试用装(小样)后,皮肤出现红斑、搔痒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皮肤过敏,认为导致皮肤过敏的原因是试用装(小样)有质量问题。找店家理论索要赔偿,店家以其他顾客用了同样产品都没事为由拒不承认质量问题,且免费赠予以及医院诊断结果并未写明引起皮肤过敏的原因,提出赔偿要求也无事实依据。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和解,故请求温岭市消保委主持调解。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对王女士使用的试用装(小样)进行查验。发现该产品是一种国产某品牌的普通护肤类化妆品,瓶身标有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净含量10ml,“非卖品”“体验装”,使用期限20250724等字样。据了解,上述试用装(小样)是王女士向店家支付了980元购买正装化妆品后附赠的新品,共获赠了2瓶,没有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获赠时店家也未明示安全使用应注意的事项。王女士的这些讲法得到了店家的认可,并称该产品是非卖品,免费用来赠送给顾客体验使用的,从供货方拿来时就没有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至今未发生过一起不良反应。

      

      “免费”“非卖品”,店家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内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内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上述规定。而店家提供的试用装(小样)虽按上述规定予以标注,但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如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因产品说明书和外盒包装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缺失而存在瑕疵。

      

      此外,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化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对每个人的肤质要求都不同,使用时都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店家只凭经验,对应当警示的内容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显然其法定义务未履行到位,则对消费纠纷的发生负有责任。

      

      最后,双方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店家同意支付消费者王女士全部医药费。

      

      温岭市消保委提醒,附赠商品视同销售商品,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明所购商品和赠品的凭证、宣传单据等,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附赠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应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由此发生消费纠纷的,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A7mAYEg5I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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