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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达人探店是广告,吃货直播不明示属违法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时间:2023-04-22

       吃美食,先看看“达人探店”有什么好推荐,外出旅游先瞧瞧“达人体验”怎么说的……

       如今,网络社交平台的各种网红“达人”正用所谓的“亲自到场”为消费者推荐各类商品和服务,有些消费者确实通过“达人”丰富了自己的消费体验,而有些消费者则被收割了智商税。这种带有商业推广性质的网红“探店”行为,即将结束其“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野蛮生长环境。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该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的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就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利用网络视频推荐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网红达人,应认真学习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切实明确自己在网络视频营销中的责任,任何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行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将监督并曝光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广西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在面对“达人探店”推荐的相关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切实做到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网红达人”和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不文明饮食行为,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消费者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呼吁,各互联网平台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平台内容审核。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者、网红达人、互联网平台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适时启动“消费再评价”活动,对“达人探店”推荐的团购套餐进行消费体验,将消费体验结果对社会公示,对诱导超量点餐,食材以次充好等行为依法曝光,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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