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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8-06

      闽卫监督函〔2023〕153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
    为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经研究,拟于2023年10月开展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范围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疾病预防控制局)在编人员;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含与疾控合编机构)在编人员。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二、资格审查
    (一)报名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审核表》(附件1);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同版、红底,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二)资格审查和材料提交
    1.省卫健委机关各处室负责审核、汇总本处室报考人员《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审核表》(附件1),并加盖处室公章后,于8月20日前将附件1和报名人员照片寄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汇总工作。
    2.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报考人员资格和信息,并填写《福建省卫生行政执法资格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人员一览表》(附件2),于8月20日前将附件1、2,报名人员照片以及负责考试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寄送至省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同时将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sjdycl@163.com
    三、考试范围
    本次考试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规范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报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扩大报考范围。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区域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报考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
    (二)各单位要及时汇总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向同级司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资格者,视同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可按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0〕188号)规定聘任卫生监督员。
    (三)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稽查科联系人:林晶
    电话:0591-83960579
    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陈凤
    电话:0591-87862105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审核表
    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卫生健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报名人员一览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307/t20230731_62172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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