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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3-09-17

      国卫科教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8日

      相关链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解读

      

      附件列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docx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811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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