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销售、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这样做?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时间:2023-12-17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2.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3.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4.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5.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jy/xfkt/202312/t20231214_41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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