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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药品选购安全警示(二)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31

     什么是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属于劣药?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称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什么是“假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药品时要在合法正规的药店购买,留意有效期,保留消费凭证。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xfts/202012/t20201223_236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