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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0-29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2套,1套为检验用样品,另1套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备注

      1

      输入保护要求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

      2

      电气保护要求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

      3

      输出开关要求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

      4

      接地要求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

      5

      电气绝缘性能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

      6

      防火阻燃要求

      GB/T 42236.1—2022

      GB/T 42236.1—2022

      GB/T 5169.16—2022

      限交流充电控制器非金属材料外壳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42236.1—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gs/qtgsgg/202410/t20241029_3930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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