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餐饮调研网!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关于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1-18

      

      

      全市广大医师和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2024年度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一)考核周期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22-2024年。

      (二)考核对象和类别

      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现注册在天津市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均应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形式

      本周期定期考核使用“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s://tj.drkaohe.com,以下简称“定考系统”)、“定考通”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和考核。操作手册请在定考系统首页自行下载。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五)基础信息梳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工作安排,于医师报名前完成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室、满足考核条件医师的基本信息维护。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请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咨询。

      医师所在单位不作为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由其所在单位汇总本周期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后,报请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其指定考核机构。

      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二、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和时限

      (一)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1.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本人,请于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登录“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填写报名信息,完成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个人自评。

      适用业务水平测评简宜程序的医师,还需提交良好行为记录佐证材料和个人述职报告。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医师,也需提交佐证材料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

      2.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提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2024年11月22日及以后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的一律无效,仍然按照无故缺考处理,无故缺考的医师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对医师提交报名资料的审核、对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和复核。

      2.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本人,请于2024年12月2日至12月13日登录“定考通”微信公众号,进行人文医学知识在线考核。人文医学知识提供多次考核机会,医师可使用“定考通”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应模块进行学习,直至考核成绩合格方可。

      所有医师均需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不区分一般程序和简宜程序。

      (三)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1.简宜程序: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执行简宜程序。医师需按照前述要求,在报名阶段提交相关资料,无需通过“定考通”微信公众号参加在线测评。

      2.一般程序: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合格、不适用简宜程序的医师,需应用“定考通”微信公众号相应模块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各考核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内组织医师完成测评。

      三、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医师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内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定考系统”按权限查询考核结果;医师可通过“定考系统”或“定考通”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考核结果。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联系方式.xls
    原文链接:https://wsjk.tj.gov.cn/ZWGK3158/GSGG247/202411/t20241101_67681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