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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1-18

      (2007年12月30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3/3/3/art_80251_10787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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