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丽琴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09
被处罚人:刘丽琴(性别:女)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1年5月21日,你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工作时间,未按门诊就诊流程接诊患者梁**,并在门诊手术室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术前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未完善相关术前准备,术后也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你为患者梁**实施的手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患者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2021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2〕2号),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决定予以你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619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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