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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09

      

          被处罚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8500116634030211A1001,地址:蚌埠市长淮路287号,联系电话:0552-3086021,法定代表人:王洪巨,性别:男,民族:汉,职务: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未按正常就诊流程、未经流行病学调查接诊患者梁**,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未完善术前检查、未签署术前同意书,对患者门诊就诊和手术情况未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违反了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患者就诊流程、妇产科有创操作前检查项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蚌医一附〔2021〕92号)》、《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围手术期管理的通知(蚌医附〔2012〕121号)》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发生医疗事故。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妇产科医师刘丽琴在妇产科门诊手术室为患者梁**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2021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你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2〕1号),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通知单与本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619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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