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季度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情况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09
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2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3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医疗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用毒性药品及抗菌药物等管理规定案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警告、罚款人民币63000元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4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程庆华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5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李春花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6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张锐莉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7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 曹袁 | 警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5644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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