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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保险经营者不兑现承诺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时间:2023-03-25

       【事例简介】
    2022年2月17日,临夏州积石山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7月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康鑫手机专卖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价格为7900元,并在经营者的宣传介绍下额外支付了1000元购买了一种手机保险(有支付凭证),经营者承诺该保险一年之内手机损坏可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手机。消费者手机在使用一段时间(一年内)后,屏幕意外破损,要求经营者履行承诺,却被经营者拒绝。消费者无奈投诉至积石山县消协。

      
    【调解过程及结果】
    积石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店向经营者了解保险内容,并告诉经营者消费者维修或更换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先后3次调解,于2022年2月23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给消费者赔偿损失2300元,消费者满意。

      
    【事例评析】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在本案中,手机专卖店与消费者之间除买卖合同外,还成立保险合同,因此,当消费者的手机屏幕摔碎时,手机专卖店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维修或更换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承诺提供维修或更换手机的服务。
    近年来,许多电子产品品牌开始提供保险服务,为防止日后产品损坏的风险,不少消费者倾向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加价购买一份保险,这确实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安全。但同时,经营者在经营该保险时,也必须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为前提,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承担保险责任。

      
    事例提供:临夏州积石山县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75&typeCls=11&cls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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