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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鲜价格未明示 消费者起疑意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时间:2023-08-20

      翁女士来电反映,其在普陀沈家门某大排档消费,点了一根带鱼,但商家未提前告知且未明码标价。结果,翁女士用完餐结账时,被告知带鱼128元一斤。翁女士认为商家未对带鱼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不合理,要求商家按正常价格支付无果,要求部门协调解决。

      经普陀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经营的排档对大多菜品均进行了明码标价,但由于海鲜的价格每天有波动,被投诉人怕麻烦,未明确标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要求在菜单上标注价格并让消费者确认后方可烧制,同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还翁女士餐费50元,翁女士表示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时候,作为商家做好明码标价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很好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普陀消保委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商品交易或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查看收费项目和标准,防止商家的诱骗消费行为,如发现隐性消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随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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