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63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11-18
王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江苏省慢性阻塞性肺病管理的提案”收悉,结合省医疗保障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慢阻肺疾病防治工作,通过开展健康教育、肺功能检测等手段,早期有效发现并规范提供诊断、治疗、康复、随访管理等服务;通过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等一系列工作,多方位保障慢阻肺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肺功能仪配备。2020年以来,我委先后组织开展慢阻肺分级诊疗规范化推广、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慢阻肺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以及江苏省居民慢阻肺监测等系列慢阻肺防治项目现已全面推广实施。截止目前,我省已为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齐配全了肺功能仪,为全省开展慢阻肺高危人群筛查工作提供了基础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基层慢病筛防中心建设,加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配备,通过规范化培训,推动慢阻肺等慢病筛防工作下沉,提高服务同质化水平。
二、关于提高基层慢阻肺诊治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慢阻肺诊治能力,我委组织专家编写《基层慢阻肺综合防治(中西医)管理指南》,将慢阻肺综合防治管理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培训教材,着力培训基层呼吸核心人员。依托省级基层特色科室呼吸领域孵化中心,开展教学查房、技术指导、进修培训、学术沙龙等。依托省呼吸内科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基层医生慢阻肺综合防控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依托南京医科大学省基层卫生人员实训指导中心开展慢阻肺的筛查量表使用、肺功能仪使用等适宜技术的实训。省医疗保障部门积极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效降低慢阻肺患者治疗用药费用负担。全省统一执行2023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扩大慢阻肺患者治疗用药保障范围,参保患者使用均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城市三级医院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专家团队、各级学术组织等力量,持续组织开展基层慢病医护人员培训。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加入家庭医生团队,参与基层慢病防治。建立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县域医共体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下派人员到乡镇服务以及加强医防协同和资源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将继续立足单位职能,保障慢阻肺患者的基本医保权益,在政策范围内减轻参保患者的就医费用负担,更好地提高慢阻肺患者人群的健康水平。
三、关于基层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近年来,我省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病管理服务为载体,根据高血压、糖尿病以及慢阻肺等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和规范要求,通过重点人群体检、社会面团体性及机会性筛查等途径,及早发现未经诊断的慢性病患者,防患危急症和后续并发症的发生发展,形成从医院、基层到家庭,从治疗、预防到健康管理的全流程全疾病周期干预的基层综合性慢病防控新模式。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医保等部门对基层慢病筛防中心标准化建设给予支持。推动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单位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充足资源优先保障基层上转患者的需要,做好双向转诊服务。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加入家庭医生团队,参与基层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
四、关于将慢阻肺管理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依据,也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根据《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均等、便民、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如果将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要国家制定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规范,即对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统一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先行先试开展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在试点基础上,探索形成我省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更好地提高慢阻肺患者人群的健康水平,也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调整与优化提供借鉴。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4/8/16/art_59524_11326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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