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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所联动成功调解一起电动自行车电池质量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时间:2023-02-26

       近日,江北区消保委收到一封来自80岁高龄老人的投诉信,内容为:投诉人王某于2023年1月16日向位于江北辖区内的某电动自行车商行以旧换新购买一组电动车电池,仅使用几天就多次出现续航时间短无法完成行程的现象。王某多次寻求商家无果后,特向我局寻求帮助,诉求退还电池购买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整。

      

       接信后,江北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是一名退休法律工作者,有着50多年的调解工作经历,作为新中国第一批的信访户曾受到过毛主席的接见,对于法律和调解工作十分熟悉。工作人员预估到该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便先与投诉人王某、商行负责人刘某分别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刘某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愿意与对方电话沟通调解。王某则情绪激动,拒绝接受电话调解。第一次线上调解未果。

      

       随后,工作人员协同甬北所的执法人员一起来到电动自行车商行,对证照、进货单据、厂家资质等材料进行了查验,确认了商品合法来源之后,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见面后双方各执己见,投诉人王某认为被诉方销售的电池为假冒伪劣商品,并且找各种理由(进货、生病等)不解决问题,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还存在额外的交通费用支出,坚持按原诉求赔偿。被诉方刘某则表示王某上门的时间确实有事不在店内,但自己销售的产品均合法合规,若电池为假冒产品愿意赔偿两千元,但若只是因为电池的质量问题,只能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双方就产品有无质量问题和赔偿金额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刘某因王某提出的高额赔偿多次要求终止调解,双方僵持不下,气氛十分紧张。最后,工作人员采取了对王某晓之以理,对刘某动之以情的策略,在历经一下午的调解后,刘某愿意退还电池费用并赔偿300元现金,王某表示同意,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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